原告无正当不出庭的,按
撤诉处理。 《
民事诉讼法》第62条:“
离婚案件有
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