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
定金的适用应符合的条件定金是在
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
担保的
担保方式。给
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
定金合同是
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
主合同时,不能适用
定金罚则。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3、当事人不履行
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定金是通过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或者解除的。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合同定金的最高限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也不宜定得过高。定金数额过低,则起不到担保
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数额定得过高,则有可能使得受约方获得的
损害赔偿过分的高于其实际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则把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降至主合同标的的20%即可,而不应将此种定金合同视为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