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
证据证明调解不是建立在相商一致的基础上或是存在
胁迫、
欺诈等
违法情况的当然可以申请撤销。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有强制力是因为这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是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现,其本身就是公平的。如出现上述不具公平性的情况时,可依法申请撤销。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已经进入
强制执行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执行?楼主来看一下《
民事诉讼法》关于终止执行的规定吧: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裁定
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
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
无力偿还借款,无
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讥户罐鞠忒角闺携酣毛br/>(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是指那些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注:此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即为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
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
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