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的时限规定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
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