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车全责按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行人没有过错的:(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
非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