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