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
证据认定,应当从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
身份证明和
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
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
窃取方法实施
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
犯罪工具、
赃款、
赃物等
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
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
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
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
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
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
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
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