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
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达到
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
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
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 月
拘役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3)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 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3、盗窃
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
犯罪处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