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
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闽高法〔2013〕263号)文件之规定“二、关于盗窃
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二、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