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
恢复原状或者
折价赔偿。 2、《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
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所有权、用益
物权、
担保物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第三条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