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中争议一直比较大。总的来说,要根据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之间的实际关系来区别对待。
1、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且该合同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第三人就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2、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无直接厉害关系,或不符合无效合同构成要件的,第三人就没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权利,因为其不具备《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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