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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