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行使辞职权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将构成“违法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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