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过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即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非因此三种情形,用人单位确无支付代通知金之法定义务。从本案判决看,确实无法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而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确无支付代通知金之法定义务,当然,如果双方对此做出了约定就应从其约定。
(二)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标准为该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