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
不发工资或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
工资支付发生
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