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终止。按该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0年,当劳动
合同到期限后,单位不愿意再
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双方同意续约的,用人单位在终止之日一个月之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合同终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劳动者
双倍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