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 分立 合并 变更
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
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起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