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要》反映了
单位犯罪与
共同犯罪之间的本质差异,明确了单位犯罪
直接责任人员与
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
刑事责任人员。在这一点上,应当说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也有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一,《纪要》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的判断基础与《批复》不相一致。《批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判断基础是“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纪要》规定的却是“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
犯罪情节”。可见,两个文件规定并不一致;其二,基本立场与具体的处理意见相矛盾。《纪要》首先肯定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
从犯关系”,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
刑罚,从而确立了应当区别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的基本立场。但是,其后却又规定,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应当分清主、从犯”,这一具体性的处理意见显然与其基本的立场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