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
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和
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该解释规定,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向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行贿罪追究
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在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
情节严重”;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这些情节分别是,向三人以上行贿;将
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向行政
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依照现行《
刑法》,“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解释同时规定,若在检察机关
立案前,行贿人就主动交待了
行贿行为,并使检察机关因此破获了相关
受贿案件,那么可对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如果检察机关立案后,行贿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时可以
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
减轻处罚。 但是,如果行贿人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么一般不适用
缓刑和免予
刑事处罚。分别是: 向三人以上行贿;因行贿受过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