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6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5.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 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立即
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