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行使
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
债务人负担,此为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
代理费以及必要的差旅费。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证据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用、
鉴定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财产或利益的保管费用、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属于事实问题,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院根据
代位权诉讼的具体情况,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