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代位权是指什么“代位权”是指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
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民工
欠薪的
追讨诉讼中能适用代位权吗结合到民工追讨欠薪的具体情况,债权人就是民工或其
代理人,债务人就是
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次债务人可能就是
拖欠施工单位
工程款的项目开发商或工程总
承包商。目前,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大量民工被拖欠的现象,除了一部分施工单位缺少诚信、故意拖欠外,大多数是因为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现象比较普遍,施工单位根本无力支付民工的
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工直接
起诉施工单位,即使法院判决民工
胜诉,民工也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这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代位权”的
债的保全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时,债权人——民工或其代理人以原告的身份代位行使债务人——施工单位的对次债务人——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
拖欠工程款的债权。具体的
法律关系为民工方为原告,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为被告,施工单位为
诉讼第三人。一般情况下,项目开发商和总承包商的经济实力都要比一般的施工单位强的多,一旦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由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向民工直接履行清偿义务,判决执行起来较为容易。民工就有可能很快地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民工的切身利益就能得到更有效的
保证。采取“代位权”的保全方式对于解决三角债、连环债,维护民工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另外,采取“代位权”的方式,还能有效减轻民工的诉讼成本。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样按法律规定民工的
律师费、
诉讼费等必要费用都要由施工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