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
续签合同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终止之日一个月之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合同终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劳动者
双倍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