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少给,但只局限在某些特定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出现下列情形的,抚养费可以少给: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数给付,而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4、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也就是抚养费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了解到一般抚养费中涉及到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实践中,根据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计算出来的抚养费数额也是不太一样的。并且日后可能因为客观情形发生改变,从而需要变更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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