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现奖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解答为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①独生子女补贴;②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
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
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
承包或
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
代扣代缴。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
董事、
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