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的理赔不满意,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或者业务员予以解释。如果对保险公司的解释仍然感到不满意的话,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一是向当地保监局信访办投诉。 如果保险
代理人及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违纪行为,可以向保监局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二是通过保险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一些大城市已经在国内建立了保险调解制度,负责保险调解的委员会由市保险同业公会牵头,各保险公司推荐熟悉相关保险业务和
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并聘请专家、律师、消委会人员为顾问,依据国家有关
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
法规,提供调解服务,
被保险人可以申请
保险纠纷调解完全免费。调解制度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保险纠纷,但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保险
消费者而言,显然是获得帮助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是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没有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属于人
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四是
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
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以上就是对对于
车险理赔不满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