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物登记时,要求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必须重新登记或叫续登,否则抵押权消灭。基于上述原因,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人若因此而受到损失,可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登记机关赔偿。
抵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抵押期限是主债务履行的期限,由行政机关强制规定。而担保期限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没有约定的,采用担保期限6个月的规定。这是抵押期限和担保期限最主要的区别。并且,抵押合同登记时无需对抵押期限作出约定,否则行政机关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我们可以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