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于
抵押权期限和
抵押期限这样的约定没有实际意义,
抵押担保不能约定抵押担保的期限,即使有约定、也不具有
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在由第三人为
债务人提供的
保证担保中,为了防止
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担保权利、使保
证人的
担保责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
担保法》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
保证期间。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依法行使权利的,将会免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抵押担保属于
物权担保,既有《担保法》的规定、也有《
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涉及物权的形式、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设立和改变。《
抵押合同》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中,只明确要求约定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并没有
抵押物担保的期限。所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担保责任,只有使抵押
担保物权依法消灭。法律规定抵押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物权法》规定: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就是说抵押权的消灭,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约定或者规定,不发生免除抵押担保的责任。即使发生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情况,抵押物已经不存在,由此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所述,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办理
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即使超过约定的抵押
担保期限,
抵押权人还是可以要求用抵押物清偿担保的债务。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
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