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一切的第三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当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果有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有的抵押权未登记,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2)在土地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
(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
(4)已经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5)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或者土地使用权灭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予以制止;
(6)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对由该土地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
(7)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变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第三人,并在转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通常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把楼房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去以后,是不可以再进行开发商品房的。并且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民购房的话,自己的一些住房的合法权益,也是没有办法得到保护的。在抵押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对于贷款人来说,一定要权衡各方面的弊益,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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