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担保法》第41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
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
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
抵押权与其
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一、动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 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
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
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