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权的公示登记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中和执行过程中提供财产
抵押的公示登记。如上所述,为民事调解协议中的义务人提供财产抵押、为
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抵押属于民事
担保,
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抵押协议,抵押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
法律效力,但只有依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了
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即民事协议中的权利人或者
申请执行人才取得了抵押权;只有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才取得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既然现有法律能够解决民事调解协议中和执行过程中的抵押登记问题,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就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二、抵押权警示效力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
法律行为。因为,根据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
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
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的权
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