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分配。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
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
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
继承法中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应该
平均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