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行政复议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中有三处规定:一是第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是第十九条规定,属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
当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三是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要求上级
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对于复议前置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已很明确,而对依据第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指非复议前置的情形),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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