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能的,关于《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款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前提,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登记后,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
债务,
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
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很显然,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方式。只有登记才能说明抵押权生效,本案中因为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属于违约,所以丙方不承担甲方违约造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