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151条规定:“第
二审人
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这条规定,我们应该从两方面去理解:首先,二审审理的范围受上诉请求的牵制;其次,二审审理的对象又不完全局限于上诉请求,而是对“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都要进行审查。对前一方面认识比较容易统一,二审法院审理时仅以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为出发点。其实,上诉人上诉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二审法院全部或部分否定
一审判决。若上诉人请求全部否定一审判决,那么二审法院就应该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样才能作出全面、正确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