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审理 第
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
羁押的第一审刑事
自诉案件,第
二审刑事公诉、刑事
自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
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二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理该案法院的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