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期限(3+1+2月+延长)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6种特殊情况,可能
判处死刑、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重大集团
犯罪、流窜复杂案件、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最高法院批准。2、
二审期限(2+2月+延长)2个月内审结。对于6种特殊情况(参见一审)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3、
再审期限(3+3月)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院长批准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