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符合
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
刑事案件立案。 针对妇女儿童失踪的情况,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
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该《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
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
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因此,有儿童失踪的家长应该第一时间
报警,警方则应及时
立案,而且最开始的24小时是寻找孩子的“黄金时间”,及时立案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