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项,不包括
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具体金额方面,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
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而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要承担还清
欠款及利息的
民事责任,并在人民银行
个人征信系统中备案,存下不良信用记录。 目前,常见恶意透支行为有两种,上述案例也反映出:一是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
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规定的限额内,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二在多家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
恶意消费、取现,并以不偿还达到恶意透支的目的。这次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逃避
追款属“非法占有”,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