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3条规定,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应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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