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为
债务人作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
反担保,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
追偿权时。在
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
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
保证书。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
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有可能因债务人
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