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
产假98天,晚育的另按各地规定奖励产假。 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可以获得奖励产假,奖励产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
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
婚假、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