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
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
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
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