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
非法拘禁罪的第六个标准
民法中的自助行为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首先,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必须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危害迫在眉睫,如果此时不采取私力救济的话,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丧失或者无法保全。最后,
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当及时的交由有关当局。从民法对自助行为的规定,我们很难清晰的理清自助行为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但是法律对其评价可谓天壤之别,一面是法律所不禁止甚至是法律所保护的行为,一面是
刑法所打击的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
犯罪行为。为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可以参考国外
刑事立法领域中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如日本刑法中的自助行为就规定在
违法性这一章中,属于正当行为的一种,自助行为成为排除违法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了侵害权利的
违法行为;2.行为人来不及向官府求助;3.行为是必要并且是相当的(比
正当防卫的范围窄比
紧急避险的范围宽)。 全国性的法律
法规上没有统一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
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
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
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
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