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二)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 非法拘禁罪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就是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一种侵犯,而要是在拘禁的过程中,还伴随着殴打、伤害行为,自然情节更为严重,而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此时也应当对行为人从重进行处罚。当然,殴打行为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重伤,甚至残疾,这样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处罚可能还要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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