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
董事、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所指非法利益不是经营数额或销售数额。经营数额包括
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已购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的价值总和。销售数额是指将产品出售后应得的价款总额,包括成本在内。而
非法获利和
违法所得,在生产型企业中,是指销售金额扣除成本和已缴税款等必要费用后的纯利润额,在服务型企业中,是所收服务费扣除
员工工资等必要成本费用和已缴税款后的纯利润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