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了诈骗的方法,而其他两罪不具有此目的,也不要求使用
诈骗手段。网络非法经营罪
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公开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且其经营方式多为资金的融通,如贷款、投资等,而
非法经营则不要求以吸收存款的形式进行经营活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
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从以上规定看,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情形,都集中在资金无法返还或者拒不返还上。就拒不返还而言,行为人将非法集资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但就无法返还来说,情况比较复杂,集资诈骗罪与
非法经营罪都可能存在资金无法返还的客观结局,仅此还难以区分两罪,难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为了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进一步查明资金无法返还的原因,这可以从其通过传销等手段集资后的资金运用方式上加以判断。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三种情形: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其他欺诈行为。在挥霍集资款的情况下,只要证明挥霍集资款的事实存在且无法返还,并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后两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