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解决什么问题? 对进行
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
行政处罚外,对构成
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