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新定义如下。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
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
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
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
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
受害人)
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