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
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
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
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
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
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
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以上就是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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